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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富钢诉被告吕殿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607

吕殿成:

本院受理原告富钢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吕殿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富钢货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殿成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