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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闽国邦(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2-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0111民初387

林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闽国邦(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未付租金35260元及逾期利息2186.12元,以3526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8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1月30日;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合计40446.12元;三、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1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十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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