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621号
刘涛:
本院对原告浦口区有善建材销售部(个体工商户)诉被告刘涛、第三人郭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浦口区有善建材销售部(个体工商户)借款本金676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段计算: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6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4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浦口区有善建材销售部(个体工商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65元,由被告刘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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