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林支行诉被告陈忠亮、陈忠勇、陈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249号

陈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林支行与被告陈忠亮、陈忠勇、陈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忠亮、陈忠勇、陈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南京格瑞恩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林支行的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34761.3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林支行在南京格瑞恩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金额应予以扣除);

二、驳回原告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3元,由被告陈忠亮、陈忠勇、陈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