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016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吉盛家居家具经营部、蔡先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运夷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吉盛家居家具经营部、蔡先进、邓益群,第三人李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吉盛家居家具经营部、蔡先进、邓益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运夷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其中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为199553.42元,2025年1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应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已归还的5000元应在上述款项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吉盛家居家具经营部、蔡先进、邓益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运夷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三、如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吉盛家居家具经营部、蔡先进、邓益群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南京运夷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岳阳市水利局A9栋203室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1元,由原告南京运夷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83元,由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吉盛家居家具经营部、蔡先进、邓益群负担10018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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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