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181号
许海港、臧书兰、黄竹青:
本院受理原告吴斌与被告许海港、臧书兰、黄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许海港、臧书兰、黄竹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斌归还借款本金27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止;以27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12元,由被告许海港、臧书兰、黄竹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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