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徐祥兵诉被告司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1-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738号

司礼华:

本院受理原告徐祥兵与被告司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5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司礼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徐祥兵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3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祥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元,由被告司礼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四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