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952号
芮文元: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香与被告芮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6358.33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2380元;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起诉时LPR3.1%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暂计至2024年11月7日为3978.33元,剩余部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合理支出的律师费1998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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