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姜超诉被告唐佳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1-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58

唐佳豪

本院受理原告姜超与被告唐佳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暂定21000元(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1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2%计算)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主张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4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十五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