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966号
刘泳、刘业奎:
本院受理原告戴翔与被告刘泳、刘业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戴翔对本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4)苏0111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刘泳归还上诉人借款人民币20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2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刘业奎对被上诉人刘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