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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徐勇诉被告南京隆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隆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雍定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945号

南京隆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隆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雍定浩:

本院受理原告徐勇与被告南京隆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隆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雍定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隆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徐勇货款7648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货款76488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南京创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雍定浩对被告南京隆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530、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