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867号
吴兵兵: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与被告吴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兵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华夏借款本金199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998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华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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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