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付远兴诉被告徐才斌、徐才英、徐才惠、高永秀、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2-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563

徐才英、徐才惠、高永秀:

本院受理原告付远兴与被告徐才斌、徐才英、徐才惠、高永秀,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民旺嘉园26幢104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配合原告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3、请求法院判决上述房屋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由四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