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郭琳诉被告南京信中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聂云涛、玄武区赫之驰百货店,第三人南京悦美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日期:2024-12-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090

南京悦美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琳与被告南京信中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聂云涛、玄武区赫之驰百货店,第三人南京悦美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聂云涛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4)苏0111民初309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本案依法移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处理。

二〇十二二十五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