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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吴平诉被告张旺、南京利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徐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177

张旺:

本院受理原告吴平与被告张旺、南京利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徐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旺、南京利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平借款本金522047.01元及逾期利息(以522047.01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4.5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37元,由原告吴平负担6044元,由被告张旺、南京利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93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十二二十七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