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841号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蔡利利、蔡利红、秦正花、郑玉英诉被告李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四原告返还投资款75792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757927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