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827号
郑发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培同与被告郑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发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培同货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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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