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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世浦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南京富幽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994

南京富幽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世浦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南京富幽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给原告南京世浦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16511元;二、驳回原告南京世浦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92元,由原告南京世浦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36626元,被告南京富幽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26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