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279号
贾民才:
本院受理原告芦海贵与被告贾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民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芦海贵借款本金169988.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69988.8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4年1月9日,利息以7038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芦海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6元,由被告贾民才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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