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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宋芳诉被告杨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838号

杨冬冬:

本院对原告宋芳被告杨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5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冬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芳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4000元,合计12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杨冬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十二十六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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