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鲁飞诉被告王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839号

王金保:

本院对原告鲁飞诉被告王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金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鲁飞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鲁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金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