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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希佳诉被告钱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313

钱广兴:

原告王希佳与被告钱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3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钱广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希佳借款60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希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7元,由原告王希佳负担100元,由被告钱广兴负担158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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