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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徐军成诉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5318

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徐军成与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徐军成与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徐军成经济补偿金33750元;三、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徐军成拖欠工资46724元;四、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徐军成二倍工资差额82500元;五、驳回原告徐军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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