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秀松建材店诉被告滕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2-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695

滕德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秀松建材店与被告滕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本金34300元及利息2286.91元(以343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286.91)合计36586.9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