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发中诉被告孙宝贵、孙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2-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479

孙宝贵、孙宝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发中与被告孙宝贵、孙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515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5150元为基数,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单倍计算,自2019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4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十二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376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