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小龙诉被告南京波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2-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608

南京波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波: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龙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188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