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何晓琪诉被告王玉莹追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619号

王玉莹:

本院受理原告何晓琪与被告王玉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118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1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确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4)苏0111民初5619号民事裁定书、(2024)苏0111民初56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电话: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