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凌洪荣钢结构经营部诉被告江苏鼐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1-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475号

江苏鼐鼎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凌洪荣钢结构经营部与被告江苏鼐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张书美

联系电话:025-8376861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