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尚龙诉被告於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1-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166 

於积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尚龙与被告於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於积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刘尚俊借款本金4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於积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刘尚俊律师费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530、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