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631号
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志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河南志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于2024年8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河南志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2,725元;
三、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志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13,0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6元,由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