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255号
南京悦美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
原告马银芳与被告南京悦美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25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悦美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马银芳劳务费4200元;二、驳回原告马银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悦美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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