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雪梅诉被告南京移大始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白马生活广场分公司、南京移大始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1-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200

南京移大始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白马生活广场分公司、南京移大始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雪梅与被告南京移大始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白马生活广场分公司、南京移大始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被告订立的合同(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课时费用10945元(371课时)3、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年十一十八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