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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鳄鱼防火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晅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朱才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1-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279号

朱才学: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鳄鱼防火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晅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朱才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晅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鳄鱼防火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货款8639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8639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朱才学对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京鳄鱼防火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4元,由被告南京晅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朱才学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