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春富诉被告吴有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1-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759

吴有清:

原告李春富与被告吴有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759民事判决书【被告吴有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春富劳务费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由被告吴有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十一月十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