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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顾金龙诉被告洪武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1-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861

洪武鑫:

本院对原告顾金龙与被告洪武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486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洪武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顾金龙支付货款95985.9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8月5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顾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原告顾金龙负担156元,被告洪武鑫负担2200元保全费1033.5元,由被告洪武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十一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