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861号
洪武鑫:
本院对原告顾金龙与被告洪武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洪武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顾金龙支付货款9598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8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顾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原告顾金龙负担156元,被告洪武鑫负担2200元。保全费1033.5元,由被告洪武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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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