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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丰禹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厉策、朱家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1-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320号

厉策、朱家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丰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厉策、朱家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家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丰禹食品有限公司货款55467元及利息1731.7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丰禹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朱家胜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