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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天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启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0-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015号

安徽启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天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启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启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天辕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9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天辕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元,保全费320元,合计846元,由被告安徽启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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