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816号
王军、仪征市菜到家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王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常红至信食品有限司诉被告王军、仪征市菜到家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军、仪征市菜到家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常红至信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88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2024年2月29日的利息为71.7元,并以18895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王芳对被告仪征市菜到家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告王军、仪征市菜到家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王芳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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