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杭州元信租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990

宋健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元信租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一次性全额向原告支付逾期未支付手机租赁费用9522.27元(签约价扣减已付租金);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迟延履行合同期间的违约金300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四三十一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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