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喜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长彬、赵文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727号

赵长彬: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喜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长彬、赵文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800000元,并以8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6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