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桂凤诉被告孔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0-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590

孔祥玉: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凤与被告孔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孔祥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桂凤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桂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孔祥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十月二十八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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