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杨修桂诉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788号

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修桂与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判令被告支付欠薪证明中的拖欠工资73072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4年2月份工资7000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1000元(月工资7000元*3);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42000元(月工资7000元*3*2);六、判令被告自2023年4月1日止2024年1月22日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70000元(月工资7000*10);七、判令被告立即依法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如因影响原告再就业而造成损失的,原告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八、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4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376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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