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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潮州鸿讯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卡卡债权转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685号

刘卡卡: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鸿讯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卡卡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7000元,并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18.21元(按年利率13.4%从2024年6月29日暂计算至2024年8月4日)共计7118.21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四年十二十八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