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497号
于斌:
本院受理原告汪飞与被告于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飞5223.71元;
二、驳回原告汪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00元,由被告于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