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732号
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明江与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自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月工资7000*2)、经济补偿金7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34072元;4、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自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5、请求判令被告自2023年3月2日至2024年2月19日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77000元(月工资7000*11);6、判令被告立即依法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7、请求判令本案的仲裁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