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838号
胡其和: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浦泉城工贸总公司与被告胡其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其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江浦泉城工贸总公司支付7500元并支付利息(以7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江浦泉城工贸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南京市江浦泉城工贸总公司负担222元,由被告胡其和负担11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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