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于增春诉被告刘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235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于增春诉被告刘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2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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