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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天达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永洺建设有限公司、余后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770号

南京永洺建设有限公司、余后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天达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永洺建设有限公司、余后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永洺公司、余后永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人民币17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7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四年十二十一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