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342号
王雷:
本院受理原告吴健与被告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吴健借款本金14165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41652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健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原告吴健可就被告王雷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博爱街27号9幢1单元201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吴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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