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何富安诉被告赵和、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253

张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何富安与被告赵和、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LPR的四倍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此前诉讼的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费5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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